小產權是什么
小產權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又叫“小產權”。鄉鎮政府發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小產權房占用的是農村集體的土地,并且是向該農村集體以為的人銷售,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不能用作開發商品房,并且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城鎮居民不得購買農村宅基地建房,不可以購買“小產權房”,對“小產權房”不予確權登記,它是事實上的無產權房,所以不受法律保護。

小產權房性質分類
“小產權房”的性質有兩種: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于該農村的集體者,外村農民不能購買;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占用耕地違法建設的房子。
小產權房買賣的風險有哪些
1、沒有國家頒發的房產證。無論是村委會還是鄉政府頒發的產權證都屬于無效證件,在法律上不予承認。
2、無法上市流通。由于小產權住房沒有國家認可房產證明,所以不具備進行房產轉讓、處分和繼承等權利。

3、房產無法過戶。由于小產權房產本身就不具備相應產權,所以也不具備過戶的權利。
4、沒有占地補償。遇到政府或合法開發商征用小產權房產占地的情況時,小產權房主只能得到很少或無法得到相關補償。因為該小產權占有土地屬于當地村委會或鄉政府所有,補償款會直接劃給當地村委會或鄉政府。
5、無法辦理銀行貸款。這點我想不必多說了,因為辦理貸款買房需要以該房屋的產權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沒有國家出具合法產權證房產銀行不會放款。
6、戶口無法遷入。由于購買小產權住房無法遷入戶口,所以購房人及其子女無法獲得當地的免費醫療和義務教育資源。

小產權房有三種類型:
①村集體組織在村集體用地上建設的統建樓;
②一戶一棟上原村民超建和加建的樓層(建筑面積超出480㎡或高于5層);
③外來開發商購買村里的原村集體用地,未經合法報建手續而建設并出售的房屋
目前小產權房建設方有村委會、公司、個人名義三種。不同建設方所簽訂的合同也有所不同。
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房”,國家不發產權證的叫“小產權房”。“小產權房”、“鄉產權房”有兩種: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于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外村農民根本不能夠購買;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占用耕地違法建設的。

和一般意義上的商品房相比,“小產權房”沒有土地出讓金概念,也沒有開發商瘋狂的利潤攫取,所以,“小產權房”的價格,一般僅是同地區商品房價格的1/3甚至更低。“廉價”是大量城鎮居民頂著產權風險購買“小產權房”的根本原因。說明一開始相當多的農民本身自己沒有建設能力為了盡快建好自己的房屋把一部分小產權的房子賣出去。差不多以集資的形式把自己的房子建起來。雖然暫時沒有權證,還是有相當多城鎮居民和外來人員購買了小產權房。

購買小產權房的風險
(一)法律效力"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一般認定無效為原則。但也區分不同情況:對于發生在本鄉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有效。
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二)房產轉讓"小產權房"拿不到正式的房產證,因此并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即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小產權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即購買后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其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響。
(三)政策風險購買在建小產權房時,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關部門整頓鄉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購房人會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
購房后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拆遷,由于鄉產權房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購房人并非合法的產權人,所以無法得到對產權進行的拆遷補償,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得到的拆遷補償與產權補償相比微乎其微。

(四)監管缺位鄉產權房屋的開發建設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以約束,開發建設的監管存在缺位,對購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響。同時,開發單位的資質沒有,房屋質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難以保證。
(五)解決糾紛的法律適用不明確。
由于小產權房的特殊法律屬性,使得小產權房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房,其流通轉讓存在很多的限制,人民法院也不能適用商品房買賣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處理涉及小產權房的案件,購房人的權益很難得到維護。

小產權房產生原因
1、城市房價過高:中國許多大中城市的高房價是催生小產權房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若干大城市的房價長期快速上漲,遠遠超出了當時當地一般就業人員的收入水平。與此同時,政府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建設無法滿足這些住房需求。小產權房存在著大量現實的購買群。
2、擦邊球的空間:根據法律規定,在農村集體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上,農民可以自行經營,而且農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進行交易的。正是因為政策法律規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導致了各地小產權房建設的泛濫,在合法與非法之間給小產權房留下了一個擦邊球的空間。
3、農地制度不合理:小產權房是農民集體自發在其集體的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設的房產,不需要繳納類似開發商為獲取土地交給政府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中包括由政府出面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支付的征地費用);由村集體牽頭開發,省去了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市政建設費用及成本費。在這一開發過程中,農民集體通過出售小產權房獲得的高于政府征收土地的補償金額。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否合法
小產權房,也叫“鄉產權房”,指的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并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小產權房”并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
購買小產權房還須注意的是,這類房子從法律上來說是不允許交易的,因此沒有法律效應,在購買后如果出了問題而調解不成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因此業主們在買之前應特別注意這點。

買小產權房注意事項
1、看開發主體是否合法
實施城中村土地開發的主體可以是村民,還可以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成立的具備法人資格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的經濟實體,也可以是村委會依法委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但主體一定要取得合法開發土地的資格。
2、看是否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證
按照有關規定,城中村的開發用地,必須由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征為國有土地,實現土地性質的轉變,再通過“招拍掛”方式交給土地使用者使用,并由市國土房產局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3、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
城中村改造項目,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只有符合城市整體規劃,購房者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才有一定的取得保障。
4、看是否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城中村改造項目應按照《建筑法》的規定,進行報建、招標、施工、監理及組織竣工驗收。
5、看有沒有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這是城中村改造項目準許向社會銷售的重要標志。城中村改造項目應符合《房地產法》的規定,經市國土房產局審核,各項條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才能向社會銷售。